您好,欢迎光临"河北冠宇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河北冠宇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jQuery Slider with CSS Transitions
jQuery Slider with CSS Transitions
jQuery Slider with CSS Transitions
jQuery Slider with CSS Transitions
jQuery Slider with CSS Transitions
联系方式

    联系人:吕 工

    手机:0311-80857986

    电话:13273103519

    传真:0311-80857986

    邮箱:3391124390@qq.com

    网址:www.xiaoduzaixian.com

    地址:石家庄友谊北大街486号 网站备案号:

您现在的位置:新闻中心

防疫期间医疗污水处置的法律问答

发布时间:2020/2/24 12:55:03

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Q:医疗污水排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医疗污水排放适用什么标准?

A:

医疗污水排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污水排放适用的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Q:防抗疫情期间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临时隔离场所所产生的污水该如何处置?

A: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据此,对于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临时隔离场所所产生的污水,应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紫外线消毒模块,明渠式紫外线消毒模块,紫外线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渠,污水紫外线消毒模块

紫外线消毒模块,明渠式紫外线消毒模块,紫外线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渠,污水紫外线消毒模块

下一条: 面对疫情 医疗废物如何妥善处置?

Copyright 河北冠宇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3273103519
地址:石家庄友谊北大街486号 网站备案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939号

分享到: